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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 迎接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新时代
来源: | 作者:市场部 | 发布时间: 2017-11-20 | 34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早上好!很高兴受邀参加此次高峰论坛。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要“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今天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召开第十九届“高交会”创业投资高峰论坛,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创业投资行业的一次重要盛会。我谨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借此机会,我想谈一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功能作用、属性特征的几点认识,并向大家汇报协会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探索,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创业投资基金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资本力量
        第一,创业投资基金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是连接创新创业企业与资本市场的重要桥梁。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截至今年3季度末,协会已备案创业投资基金3687只,基金规模为5247亿元。创业投资基金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先后培育输送了大批上市资源,其中,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中,有创投背景企业约占46%,创业板上市企业中,有创投背景企业约占70%。从基金退出情况看,根据协会备案的统计数据,通过新三板挂牌方式发生的退出行为470次,实际退出金额27.05亿元;通过境内IPO方式发生的退出行为261次,实际退出金额358.57亿元。创投基金与资本市场相互融合、相互促进,逐步实现多层次、多阶段的对接。
        第二,创业投资基金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战略转型,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指出,坚持创新发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力。从行业分布来看,协会三季度末数据显示,创投基金投资在“计算机运用”、“医药生物”、“医疗器械与服务”行业的案例数量合计占50.03%,账面价值合计占41.7%。从地域分布来看,主要投资于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这些创新活力强的地区,案例数量合计约占73.87%,账面价值合计占68.22%。为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和培育经济新动能提供了重要支撑。
        第三,创业投资基金有效拓宽创业创新型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双创”战略的有效途径。协会三季度末数据显示,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案例累计6763个,账面价值1293.64亿元,分别占37.63%和41.43%。创业投资基金不仅为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还以其投后管理的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度过“死亡谷”,成为其平稳发展的“护航者”。
        二、客观认识创业投资基金的属性特征、差异化管理和服务
        目前,社会上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属性特征、差异化管理和服务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对此我谈谈个人的看法,与大家交流,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创业投资基金化是创业投资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主流模式。1946年美国成立研究与发展公司(ARD),为全球第一家以公司形式运作的创业投资机构。1985年国家科委主导设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1993年成立的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是我国第一只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创新的推动,社会对资金需求日益强烈,同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健全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较快发展,使其日益成为创业投资的主流模式。从实践看,许多创业投资公司都在由单一自有资金投资向基金化转型,例如,深创投、江苏高投等知名创投机构也由最初的创业投资公司逐步发展到对外募集资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模式。
        (二)创业投资基金是资本和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工具,是适应人类社会科技与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要金融创新。
首先,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有效集合投资方式,具有高效募资、专业化管理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专业化管理和运作,对处于创建期或重建期的未上市企业进行组合投资,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企业有效结合,促进企业成长腾飞、投资者发家致富。同时创投基金由于向外募集资金,具有一定的风险外溢性,需要将其作为金融产品进行适当监管。
        其次,创业投资基金是专注于投资实体经济、特别是早中期创新型成长性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一是投资实体。创投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企业,而不是虚拟企业,不涉及二级市场炒作;二是投早投小。创投基金设立初衷是投资早期、中小型企业,帮助大量高科技成长性企业发展壮大,尽管创投行业发展至今,部分创投基金的投资也延伸到了扩张期、中后期企业,但创投基金投早投小的主要特征仍没有改变。协会三季度末数据显示,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起步期的案例数量11163个,账面价值合计1327.41亿元,分别占62.11%、42.51%;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的案例数量累计14422个,账面价值1831.31亿元,分别占总投资案例数量的80.25%和58.65%。三是价值投资。创投基金能够促进人才、资本、技术等各种要素资源的聚集,挖掘被投企业价值,提供投后管理等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发展企业,最终通过股权转让或退出的方式实现资本价值增值;四是长期投资。创投基金追求长期财务回报,而不是短期投机炒作或者谋求企业控股权。创业投资的周期都很长,需要投资人有价值发现的眼光和长久的耐心。
        第三,创业投资基金是权益性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早投小投新投长,是权益性投资,而不应是债权性投资。创投基金不应该采用复杂化的产品结构方式,应该简单明了,不应当存在“杠杆运作”、“层层嵌套”、“监管套利”、“名股实债”、“小股大债”、“名基实贷”、“刚性兑付”等情形。
以上是我对创投基金的一些个人看法,我们也希望监管等有关权威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创投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以统一社会各界认识,并为各项政策的精准落地和有效实施提供依据。
        (三)坚持统一功能监管基础上的适度、差异化监管。
创业投资基金虽然在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运作方式、收益实现方式等方面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所不同,但是作为私募基金的一种,其基础法律关系都是信托关系,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忠人之事。基金管理人都要以投资者利益至上,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履行信义义务。各类私募基金在资金募集、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财产独立和安全、管理人勤勉尽责等方面都应具有相同的基本规范,都应有“向合格投资者募集”“非公开募集”“收益共享、风险自担”和“组合投资”的基本特征。从国际发达市场立法经验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创投基金纳入私募基金的统一立法体系,其法律法规并不以投资对象的不同对私募基金进行区分。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强调,要“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国务院目前正在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各类私募基金应该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同时也设置了关于创投基金特别规定的专章,较好体现了对创业投资基金在统一监管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我们希望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早出台,以为包括创投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细化对创业投资基金有针对性的规定。